回复部门:新安县 2017-06-21 15:18:46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城关镇调查反馈如下:2012年慕容小区由于建筑破旧,出路不便,该区住户黄根星牵头,群众同意进行改造,涉及住户21户,拆除面积3090.39平方米。但由于当时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与各户签订的安置协议偏大,黄根星在规划意见出台后,发觉按规划所建建筑面积除去建筑成本无力按原协议进行安置。2014年房屋已拆除二年多,群众多在租房居住,黄根星因拆房、出土、砌挡土墙等项已花去70余万元,终因按协议无法兑付,与各户协商无果一直未动工建设。经城关镇政府派专人调查,实际情况是:一、拆迁安置改造方案未报批、未公示,属黄根星与各住户私下协商承诺;二、规划方案未出台,仅按本人设想进行宣传操作;三、附属物丈量不细,丈量时未经本人过目、签字,围墙、厕所、门楼、树木、室内装饰未登记(仅主房进行丈量);四、过渡费、搬家费、房产置换(或安置)未按有关文件规定;五、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远低于设想方案;六、拆除住户涉及21户,拆除面积390.39平方米,现拆之后空地面积后地块长约40米,宽约16米;前地块长约60米,宽约38米。以上问题的出现导致现在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黄根星方认为由于原安置方案太高无力执行,各户认为原协议是双方各自意志的具体认同应该按协议执行。经镇政府调解,认为各方都有责任,黄根星等人由于是该区住户,涉及个人利益,又是开发商,是开发最大受益人,在规划方案未出台与群众签订的安置方案偏高,应负主要责任;各户不了解情况,盲目签订协议,追求最大利益,导致房屋拆除无处居住,也应负一定责任。鉴于以上情况,协调意见为,各户在原协议基础上派代表参与经营,黄根星出面建筑,除该区建筑花费及各项费用外,黄根星不参与利益分配,利益由各户分摊,以上意见经多次召集各户会议、各户代表会议讨论均坚持按原协议要求安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再加上原始丈量不规范,原始数据各户不认可,致使协调无果。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及协调解决情况,城关镇政府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如下处理意见:该案为合同纠纷,建议各户派代表到法院提起诉讼,按法院判决实施。随后镇政府曾多次组织协调,仍无果。2017年春,后排住户张建民反映,由于黄根星在整理后边崖头时导致其住房裂缝,黄方承认拆除另建,但至今未建。镇政府的处理意见有二:1、该案为合同纠份,应走司法渠道解决;2、镇政府积极协调使该区早日建设彻底解决矛盾,该户不同意走司法渠道解决。为使该区群众早日住入新居,化解矛盾,建议:一、镇领导与规划部门协调,加高楼层(后排两个单元6层,前排至少三个单元,一体3户,11层),增加住房套数,以保证开发商不赔钱能安置;二、在政策上给予倾斜,该区按城中村改造或棚户区改造享受优惠政策以减少资金投入;三、建议成立专班对群众讲清利害关系,澄清完善协议内容,降低安置标准,方能使该问题早日彻底解决。
网友691176 2017-06-23 11:15:44
新安县城关镇政府领导与规划部门协调加盖楼层。到底镇领导有没有去协调?城关镇领导到底有没有积极争取慕容小区政策倾斜。新安县城关镇镇政府作为职能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应该是积极主动的去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事。而不是把侵害21户群众利益的事情推来推去7年都不解决,这是镇政府失职不作为,故意激化矛盾让矛盾升级。如果要建议,我们建议开除7年都不能解决我们住房问题的领导。让能解决我们问题有能力的领导来干。再次声明,我们这片房屋是2011年扒的,被扒后无人给过任何过渡费和租房费。现在好多人都无家可归。有的大龄青年到了结婚年龄,因为无房,婚都结不成。还有更可怜的,自己房子都租不起了,在自家空地处搭起了简易房艰难的生活着。7年了我们心里有太多的心酸和苦水,侵害群众利益都7年了。如果城关镇镇政府对我们继续推来推去说点敷衍了事的话不去解决根本问题,做为城关镇政府的上一级新安县县政府是不是应该督促城关镇,开除或者调离不作为的人,监督城关镇尽快为我们慕容小区建设出台解决方案。慕容小区到底是一年建设完成还是2年内建设完,让城关镇出一个明确的规划建设时间表,好让被侵害7年无家可归的21户心里都有点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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