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洛阳市开展私圈乱占停车位行为专项治理,洛阳媒体进行了跟综报道。但是,景华路与武汉路交叉口南18-2广场私圈乱占人行道行为没有得到治理。16年3月9日媒体曾报道过。至今1年有余。情况怎样?让我们看一看;
2012年11月中旬18-2广场建成后附近居民惊奇的发现原来5米宽的人行道只剩1.5米,18-2广场私圈乱占人行道3.5米。彼邻红军小学路边人行道都是5米。居民们认为总会有部门管理的。没有想到的是16年2月停车办批准了该广场为收费停车场。该停车场私圈乱占行为停车办看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27条(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苐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有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应当修复或者给予陪偿、第五章罚则,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城市的主干道上仅有1.5米的人行道,这在全国城市中也是罕见的。希望这次开展私圈乱占停车位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能够解决1.5米人行道现像。私圈乱占的3.5米能归还给行人。
回复部门:停车办 2017-06-13 17:51:30
网友您好:
您所提出的问题我办已收悉,据该广场提供的平面图显示,该停车场占用区域在建筑红线以内,根据资料显示,该广场在该物业公司管理四至范围以内,用地红线以外属城市公共资源,不得私自侵占,感谢您对我市停车管理工作的关注!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