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大量的作废档案无处销毁,请问那个地方可以销毁档案。
回复部门:档案馆 2017-07-14 18:33:53
网友您好!
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的规定和档案保管期限(永久、定期)的要求,我市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鉴定和销毁:
1、单位必须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和档案鉴定领导小组。
2、档案管理员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鉴定和销毁建议。
3、鉴定领导小组对到期档案依法进行鉴定,对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由鉴定小组鉴定做出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
4、对到期的档案,经鉴定小组鉴定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
5、销毁档案时,列明拟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6、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7、档案鉴定领导小组一般由下列人员构成:单位领导、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人员共同构成。
8、鉴定、销毁工作结束后,应写出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鉴定小组成员名单、工作概况、鉴定范围、保管期限的调整及销毁意见,连同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份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永久存档,一份留业务主管部门存查。
9、禁止擅自销毁档案。依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销毁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洛阳市档案局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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