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伊滨区国土资源局在我佃庄镇朱圪垱村开始确权农村宅基地,我的宅基地实际面积为127.06平方米,政府伊滨区国土资源局确权为104.5平方米。据我所知,偃师县土地局将我老宅的一部分批给别人(证号:0437918号,面积37.56平方米)。他通过关系和有关人员职权私自把他的宅基地面积由原来37.56平方米,更改为56平方米,在这种情况下,使我的宅基地面积少了22.56平方米。工作人员随意变更扩大宅基地面积,无法无天,随意篡改。你们不讲理、不说理、不守法,霸占了我们22.56平方米宅基地(证据见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不能侵犯。”你们主管部门违反国家法律,明目张胆的侵占、更改我的宅基地面积,给我的身体和财产造成了极大损失。
一年多来,我几十次往返村和镇里,10余次往返伊滨区国土局,反映我的宅基地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政府有关人员没有和对方见过面,只是电话联系二次,问题怎能有进展,这就是现任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实际作风,所以宅基地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在百姓网上我数次反映情况,政府以“该宅基的争议为历史遗留问题”搪塞,这更是无从谈起。1、我家宅基地是解放前后一处老宅基地,无争议、无纠纷,没有历史遗留问题。2、宅基地分家协议里边明明是我弟兄分家,有双方签字,并按有指纹,兄弟双方是认可的。分家协议更是在大姐见证下签订的,根本没有侄子和侄子的的宅基地。3、分家协议毫无争议,但政府公示的宅基地图中,侄子分得了一部分,请问现任政府,是哪级主管部门,哪个政府职员,依据什么政策理由,将我老宅基地一部分划给了侄子。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文规定,子女为第一继承人,孙辈为第二继承人(如果第一继承人死亡后,才轮到第二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见, 侄子根本没有继承权。4、据我所知,宅基地公示图中侄子所占的一部分是政府部门将我老宅基地的土地二次批给他的,属于重复批证。
回复部门:伊滨区 2017-04-05 08:47:18
网友您好,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前正在对前时调查结果进行纠错工作,还未确权登记发证。此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性质是一次阶段性土地总登记。其工作流程是地籍调查(即调查现在的实际使用人和界址),然后公示(有异议者提出补充调查),最后按照相关政策确定权属、登记发证。如果您对调查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向镇国土所提出,在随后的补充调查予以更正,确实存在纠纷且不能调解的异议,将按争议宗地处理,暂维持现状,不予确权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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