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
请您在百忙之中,关注河南洛阳招录公务员一事。
孟津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3月24日上午9点多,他在河南省2016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洛阳市资格确认处,给我儿子资格确认后 ,发了《河南省2016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通知单》,但中午12点多,又打我儿子手机,要回了面试通知单,称:“公安工作经历不属于法律工作经历”,请问:该工作人员发了录用公务员面试通知单,又要回录用公务员面试通知单的具体法律依据是啥?
我们认为,他收回面试通知单并称“公安工作经历不属于法律工作经历”,违背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发布的《河南省2016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关于“检察院系统招考职位明确要求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的,其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如何理解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六项所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的意见》([2001]高检政发第236号)对“从事法律工作” 做出解释,它主要包括:“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明确规定,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我的反映,谢谢!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17-03-27 11:38:40
网友:
您好!看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们高度重视,迅速交办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调查处理,现将具体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洛阳市人民检察院资格认定通知精神,在资格复审中从事法律工作经历认定: 1、必须是在职在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2、律师报考的从取得执业律师资格证起算; 3、司法局报考人员必须是从事监狱劳教及公益律师工作的。
已电话联系诉求人,就相关政策与诉求人进行了沟通解释。目前,诉求人对事项结果表示认可。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