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早在2009年就下发了《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从2009年12月1日起,洛阳基础设施配套费、暖气(热力)初装费、燃气初装费停止征收。
如何在不影响开发商建设速度情况下,又能保证劳苦百姓的权益。
回复部门:财政局 2016-12-26 14:48:33
这位网友, 您好!下面我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政策给您解释一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其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同时,收益者与征收对象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与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特定服务并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显区别。
我国各个省份都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所包含的内容、征收标准、使用用途都不太相同。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88次常务会议“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要求,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为更好地利用收费机制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措资金,针对目前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存在的收费项目设置不规范、项目繁多、标准不一、征收率低等问题进行整顿规范,将各种配套性收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重复收取的市政设施、供暖、燃气、绿化等配套费。为此,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下发了《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的文件》(豫发改收费〔2008〕1179号)。我市根据省厅批复制定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2〕90号),目前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就是以此作为征收依据的。
凡在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按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洛南开发区,开发商建设楼宇均按标准缴纳了城市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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