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是我国第一部具有技术法规性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随后我国很多城市制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必须先办理《交付使用许可证》才可以交付。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5月5日以豫建房管〔2010〕17号文件转发,请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其中,文件中三、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十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请问,贵局制定了什么文件采取什么措施来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回复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12-21 09:05:11
网友您好,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须经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方可交付使用。具体交房条件参照购房合同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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