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偃师区 2016-08-01 08:27:17
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偃师市政府法制办立刻安排专人对今年3月份以来的案件进行查询,因申请人所称案件不具体,无法确认具体案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申请人认为偃师市政府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存在不当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网友仍有疑问,欢迎直接咨询偃师市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0379—6773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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