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开车到高铁站,当时停车时不到八点,下午开车被告知交停车费13元,咱们市区白天停车那有这么高的停车费,停车场的人解释说“10块钱是早上七点半到八点的过夜停车费,剩下3元是八点之后的停车费”,跨了半小时的夜间停车时间就必须多付10块的过夜费是否合理,我所缴纳的费用和我得到有偿服务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交易~
这种明显违反公平交易的行为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后答复。
回复部门:停车办 2016-07-21 22:05:02
网友您好:
根据洛发改收费【2007】52号文件规定,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基准标准:小型汽车每次3元时间为8时—23时;过夜(不分车型)每次10元;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