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6-01-18 09:13:42
网友:你好!根据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相关文件的精神及《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的具体规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设定了过渡期限(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底),在过渡期限内,通过“新设立”取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发生涉税基础信息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办理注销时,也应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并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为简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税申报信息后,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流转,将信息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限时办理清税业务。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同时规定,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记企业(存量)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税务机关仍按照原规定办理。
综上,你公司如果是2015年10月1日后“新办”企业,发生“生产经营地”变更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提交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等资料。如果是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记企业,发生“生产经营地”变更的,应当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第36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迁移注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交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用簿》、税收票证,提交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等资料。
因此,建议网友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说明你公司的名称、取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方式、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以便获得更为贴合你公司实际需求的纳税服务。同时,纳税人也可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税务机关将协助你公司依法办理各项涉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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