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韩某某诉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7月30日上午,韩某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带着全部立案材料到孟津县会盟法庭办理立案,该法庭推行了不收材料、不予立案、不下裁定的“三不行为”,不仅如此,还提出了额外的附加条件:
一、必须提交《借条》原件,否则,提交《借条》复印件,就不给立案。
二、原告必须亲自来办理立案,否则,诉讼代理人来办理立案,就不给立案。
最终,导致该案没有立上。
如果原告在千里之外的西藏、新疆,甚至国外,也必须得由原告亲自来到会盟法庭办理立案吗?
如果原件在千里之外的内蒙、黑龙江,甚至国外,也必须首先拿到会盟法庭,才给办理立案吗?
为什么有些法官胆敢如此顶风违纪?肆无忌惮地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7月30日,韩某某拨通了洛阳中院事先公布的针对“三不行为”的投诉电话----63369128,值班的男性工作人员连姓氏也不愿通报,却推说:去找孟津县法院立案庭的杨建伟庭长反映解决。杨庭长说是给主管会盟法庭的副院长汇报了,可是,杨庭长到目前却连电话都不愿意接了(响一声,即挂断)。
你看,老百姓打个官司,难不难?
请求洛阳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从速查处有关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并督促孟津县法院尽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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