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2014)瀍民初字第86号判决书与2015.0416判决,20150514送达本人。对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我们基本认同,但对拆迁中所涉及到的房产面积及补偿金额,计算中与原拆迁补偿办法有很大出入。我们家宅基地证载面积399.6平方,其中建筑占地124.1平方,属父母共同财产。父母先后离世,按母亲遗嘱,将她那部分给了小妹,应对父亲所属部分进行依法继承,即继承部分为199.8平方(其中内含124.1平方一半即62平方房产,和137.8平方空地),母亲同意小妹建房124.44平方,应该归属在母亲那一半遗产中,即父母财产分割在先,小妹建房在后,而不应计算在总面积中。根据拆迁办法,一层建筑按两层面积补偿,每平方补偿金额四千元左右,空地面积每平方减去400元与有建筑面积同额补偿,因限于篇幅小,还有一些问题不能一一在此载明,又本人在异地工作,也有诸多不便,不上诉能解决这些问题吗?请有权人及早答复,最好电话,因距上诉期时效很近了。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