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注册资金5万元的小广告公司,在今年2月份营业额共580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里的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由于我们是新注册的公司,好多政策都不懂,所以误交了文化事业费。
我们咨询了西工国税局税政科的工作人员,当时非常热情的给我打出了以上的“通知”,并解释:能退抵,所以我就按大厅的要求填写了各类申请表,没想到了税政科审批工作人员面前又成了不能退抵,现在我们就想不通了,同是税务工作人员,为什么对国家政策理解不一样?
现在我们想请教市国税局的领导,这个多交的文化事业费到底能不能退抵,如果不能退抵的话,有什么理由和依据?
我们希望国家对微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在西工国税局里同样能享受到!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5-04-14 08:42:50
网友您好:
国家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多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退抵。但是,由于今年国税部门系统升级,造成少数业务尚未维护到位,我局将积极协调技术部门处理,尽快为您解决,给您造成的不便请您谅解。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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