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5-02-10 11:17:30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以上文件及您描述的情况,您单位在地税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如您的经营范围需要缴纳国税征收的税种,还需要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如您单位是国地联合办证,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如地税部门未及时传递信息,建议您可以到地税部门督促尽快传递或者直接提交资料到辖区内国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登录信息。在办理过以上业务后,就可以直接到您所属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和代开增值税专票。二、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资料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二)《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四)税收完税凭证。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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