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交公司于2013年3月号召员工买断工龄,本人响应公司号召与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原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公司未按照正常规定将合同原件交予本人,也不允许将合同带出复印。本人怀着忐忑心情和其他员工一起签下合同,但是始料未及之后三个月,公司非但不正常发放买断工龄补偿金,反而催促本人退出居住多年的公房,令本人三失:失业,失金,失房。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本人一个说法。
回复部门:公用事业局 2014-10-08 09: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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