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这篇文章的目的,首先这是一个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并且是终审判决,平常小老百姓一个,没什么大的能耐,也只能说在这里请大家评评其中的道理,不想某些人位高权重,钱多欺人,让大家看看人民的公仆,一个国家的执法单位,代表一个国家的公平、公正、平等的国家机器是怎样为人民办事评理,扭曲事实的!
事件:(2012)洛民终字第1609号
事件经过:上诉人与被告人合同纠纷一案,前有河南省栾川人民法院作出(2010)栾三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我院以(2011)洛民终字第1390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现栾川人民法院重新作出(2012)栾城民初字第21好民事判决,原告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律师与被告代理律师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元月,原告在被告处取得现金10万元后,陆续向被告提供1.12吨,660公斤、840公斤钼精矿,同年三月中旬,被告又付给原告5万元,原告并于2009年4月18日向被告提供钼精矿650公斤、771.5公斤和1080公斤。原告找被告偿付15万元现金,并要求返还钼精粉,但被告以钼精粉以卖出为理由拒付,故此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起诉法院。
事件始末,原告在2009年元月在被告处取的10万元,后同年4月18日取的5万元,被告拉走钼精粉,钱为预付款. (我掏钱你卖东西,已经货款两清)
后洛阳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8万元为本金,并以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09年8月1日到2014年6月十日利息。
本人是这样认为,钼精粉为特殊物品,价格波动较大,谁也不知道啥时间涨啥时候跌,原告在钼精粉价格持续走低的情况下,不向被告要求偿还钼精粉,后经过半年多时间钼精粉价格高涨后,恶意中伤被告,向被告要求偿还钼精粉,并且钼精粉已经卖出并且当时被告卖时现金为13万元。那么大家十几年前卖出的老房子是不是也可以想原告一样向现在的房主要求赔偿这几年房价大涨,我要的我的房子补偿金!
一个为民办事,为民解忧,公平公正的国家机器就是这样为人民做主的么!是不是也要像封建王朝一样,平民百姓要进京上访,要走各种极端行为才抚平自己心里的不平,不奋,不甘!
你们不是在为民解忧为民办事,而是彻底的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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