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4-09-12 15:42:31
网友: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您的描述不十分详细,无法判断您的具体情况,建议您拨打12366-1纳税服务热线,进行详细咨询。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注!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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