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郭社伟,男,42岁,现住嵩县大章镇,在大章镇做家具生意,先将嵩县法院主办法官张纯举在民事裁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严重违反了我的合法权益,我无奈现向上级领导伸冤,冤情如下:
吴六争是大章有钱有势的人,依仗自己的权势在大章镇占地约20亩,圈了一个大院子,里面有办驾校,有烧烤摊位,和两栋仓库,我在2008年2月和他签订有租赁协议,租用他院内两间仓库存放家具,2012年6月15日下午吴六争雇佣有五个民工在仓库边垒砌院墙,并有民工吸烟,大约在5点30分左右,仓库突然失火(当天我本人不在现场,而且失火前两天没人进出仓库)当时吴六争和他雇佣的包工队干活人都在现场,当时吴六争不但没去救火,还让人切断电源,导致无法通过供水设施救火,当消防队赶到现场时,仓库已经倒塌,并造成我仓库存的价值约236750元的家具全部被烧毁(该损失经消防队核实后委托物价局评估结果)。嵩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对事故调查后,做出【2012】第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起火部位位于仓库中部偏西,经现场勘查和询问调查,排除自然,雷击,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不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火灾。这起火灾事故经公安消防队认定是仓库外部来的火源引起火灾。外来火源有三种情况:1.有人故意点火,2.吴六争雇佣的命宫在仓库旁边干活吸烟的烟头引起的仓库火灾,3.吴六争的烧烤摊位火种引起的火灾。我为了挽回我的损失,向洛阳公安局,嵩县公安局报了放火案,嵩县公安局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调查,这就是本案事实。这次火灾中我没任何责任,但吴六争有钱有势,最初通过威胁,让我赔他仓库损失,我没赔。2013年1月吴六争将我告到嵩县法院,在审理中吴六争没有任何证据他的仓库失火是我的原因造成,而嵩县法院当时的主审法官陶森不顾法律事实,完全站在吴六争一边。2013年13月判决我赔偿吴六争179439元,我不服上诉到洛阳中院,洛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裁判是错误的,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有嵩县南院法庭张纯举主办,张纯举更是个混官,当时就给我讲,这个官司我不会赢,我提出反诉时,他不让立案,我在最后强烈反对下才给我立案。张纯举在主审案件过程中,吴六争没有提供新证据,按照第一次的判决再次判我赔偿吴六争179439元,并返回我的诉讼。我认为,嵩县法院完全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强烈请求上级领导追究嵩县法院办案人员责任,并监督本案得出最公正的判决,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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