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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谁能为鑫丰泰受害人指引维权道路

    法制办领导:

    我们是西工公安局立案的鑫丰泰集资诈骗案的受害群众,2013年5月13日立案以来,诈骗2800多万、受害群众300多户的大案,追回赃款140余万。其主要案犯到案后有款不退、或哭闹、或装穷据不退赃。而部门间相互推诿,受害人跑断腿仍没办法,特求助于贵办。

    今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但是鑫丰泰诈骗案已到案的七名主犯:原公司董事长那守彬、付总经理胡念、刘合景、办公室主任陈小虎、会计兼出纳刘淑強、业务经理许文妍、全永满等退脏寥寥无几,特别是那、陈、刘三名主犯分文未退,加之刘帐目混乱致使678·4万元巨款沒有查清,受害人意见极大,多次与西工公安分局主管领导交涉,回答是人已起诉西工区人民法院,若有意见找法院反映。西工区法院回答则是,若有新线索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提供。可我们所提供的卷宗里都有,就是没结论,开庭时也无提及。(见西工区法院2014年7月29日对《鑫丰泰受害群众恳求西工区人民法院为民作主》网帖的回复)。如此推耒推去受害人迷茫了!中央两高一部《意见》是公、检、法三方联合印发,三家都应该有权履行追缴脏款的职责和义务,为什么会相互推诿?我们维权之路为什么会如此艰辛崎岖以至于迷失方向?无奈于8月1日借助"百姓呼声"频道向市中院求教《敬请中院过问鑫丰泰案情发展》期盼中院领导能为我们指明道路。那料到十几天过去了若石沉大海毫无音讯。万般无奈只该向您们求教:一、受害人请求追缴脏款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二、追缴脏款应由哪家执法机关执行;三、受害人应该如何维权? 衷心期望及时回复指明方向!受害人向您们鞠躬了!谢谢!

    两高一部的《意见》第四条: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 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

    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据此我们认为,公安和法院都有责任去追缴赃款,不能一推了之。敬请明鉴!

    焦作市公检法已就两高一部意见做过通告具体实施。请借鉴!


    游客 2014-08-14 评论137 浏览23879 编号 20140814115016510 [金融工作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金融工作局 2015-01-22 17:01:40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举报已收悉。哈尔滨鑫丰泰养殖公司洛阳分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已于2013年5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判决已生效。该案件属于跨地市案件,按照国家对跨地市处非案件三统两分的处置原则,兑付工作需统一协调。具体情况请您到辖区处非办及时对接。
                                                                               市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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