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洛阳涧西国税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5)18号文件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曰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洛阳是双拥模范城市,请问随军家属开了个化妆品店,初次做小生意,目前房租等开支大,惨淡经营,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依据国家财税政策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何申请办理?请明示!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4-08-12 08:26:25
“guest” 网友: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三、参考《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豫财税政(2011)81号)规定:“……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进行调整。其中,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以上文件及您描述的文件,若您从事化妆品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暂不适用于您所描述的财税〔2005〕18号文件。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所在地国税税务机关根据您实际情况判定或可拨打河南省国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1咨询。
感谢您国税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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