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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送养人不再违反计划生育协议该怎么办理?

    我弟现年46岁,未婚,未收养子女。现欲将我妹妹家一16岁女儿收养。我妹妹今年49岁,有一子、三女。市民政局已于7月5日就收养所需材料予以详细答复。其中材料之一是送养人与当地计生部门鉴定不再违反计划生育协议书。其它手续已经办完,到所在地嵩县大坪乡计生服务中心办理时被告知没有表格、以前没办理过、他们只能出具违反计划生育等证明。咨询县计生委,也是说不清该怎样办。民政局要求的材料,应该是相关部门协调审核过的,实际办理中却是一片茫然,希望市计生委能予以指导。

    游客 2014-07-30 评论1 浏览11036 编号 20140730212431562 [卫健委]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14-07-31 11:54:40

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经协调,大玶乡计生办已经同意为您办理有关手续,请你及时到乡计生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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