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人民法院:
我叫姜爱芳,女,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员工。家住洛阳市瀍河区机车厂12-1-302室。
2013年5月10日,原鑫丰泰公司会计兼出纳刘淑强在明知该公司已经出事的情况下,仍多次电话联系并劝我接收原鑫丰泰储户刘小娟实际已退的废合同。谎称刘小娟家中儿子购房急需这笔存款,,如若从公司办理解除合同,既要赔偿违约金又要退还已得利息,并说她和刘小娟是亲戚,刘小娟全权委托她办理。刘淑强利用我出于作为母亲的同情之心,将一份已经作废的(12万元)合同卖给我。办理手续过程中还有该公司业务员王甜甜为见证人。
仅仅两天后,业务员王甜甜以短信形式告知我公司出事了。事后我仔细查验合同发现有涂改痕迹。后经一个多月的多方打听,查找到原合同主人刘小娟,真相大白:刘小娟2013年2月26日前以身体不好急需用钱为由,经多次协商分两次退回本金12万元,刘淑强将之前所得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刘小娟强调,她没委托任何人办理过合同手续,也不认识刘淑强更谈不上什么亲戚(后附刘小娟证明)。
综上所述,刘淑强用欺诈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信任,还把该笔款项掠入囊中,实属贪污诈骗。此事之前我曾以书面和口头方式向公安机关做过汇报,没有得到下文。
附:刘淑强卖给我的废合同、刘小娟的证明各一份
回复部门:西工区人民法院 2014-07-31 1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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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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