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涧西珠江南路兴隆新村有96-98年建成的房产一套,它虽然建在集体土地上,但根据99年以前的土地法42条规定是允许城镇居民拥有的,并有法定的政府权力机关发证,市政府确权。2011年该房产列入城中村改造,给出的条件是货币补偿3800一平。这连同等地段房价的一半都不到,所以本人没签拆迁补偿协议。2012年12月17日,拆迁指挥部执法组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和告知的情况下,用割抢把防盗门破坏,进入家中肆意打砸,并将家中全部物品非法扣押至今。从矛盾产生至今,本人无数次到法院立案维权,无理由均不予立案。2014年5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复函洛阳市中院,要求予以立案。然而适中院推拖至今不予立案。你可以判我实体败诉,但我的诉权谁能予以剥夺呢。强烈要求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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