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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编制被何人顶替?请洛阳纪委调查

    我叫郑青,女,40岁,吉利区住建局职工,98年大学毕业分配到住建局工作。事业编干部。当时领导推诿不让上班。2004年信访协调同意上班,欺骗我写下保证书,人事局从新给我造了一份企业档案。让我去住建局下属企业市政工程处上班。对此我毫不知情。2011年市政改制,我发现真相,上访后恢复编制,回到住建局工作。2004年为何改动我的编制?谁顶替了我?这件事牵连到吉利区政府,信访局,住建局,人事局四个单位,到底谁在捣鬼?我已经反映一年多,没有任何结果。敬请洛阳市纪委调查事实真相,还百姓一个公道。谁违规?谁渎职?谁犯罪?

    简单青衣 2014-06-14 评论6 浏览9223 编号 20140614121723734 [孟津区]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14-06-16 16:36:13

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吉利区住建局回复如下:   郑青,女,1973年1月出生,洛阳大学毕业,大专学历,1998年7月分配到吉利区建管委下属单位工作。期间,郑青分别于2004年7月、2011年10月、2012年10月以要求安排工作岗位、恢复事业编制身份、补发工资福利待遇为由多次到信访部门上访。对郑青提出的诉求,吉利区及相关部门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政策解释和稳控疏导工作,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了最大限度的满足和解决,但郑青在其诉求得到基本解决后不断以新的理由继续上访,三次信访诉求均不一样,至今仍未息诉罢访。有关情况如下:
1998年7月20日吉利区人事劳动局为郑青开具的《工资关系介绍信》调入单位为“区建管委下属”,职务(岗位)为“见习”,调出单位签章栏内标注“自收自支事业费”。根据当时建管委领导班子研究意见,郑青被安排到建管委下属集体企业吉利区市政工程处工作,并办理了报到手续。由于当时企业经营状况不佳,许多职工被放假回家休息,郑青到单位报到后也一度在家待岗。郑青一年见习期满后,市政工程处报请区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为其办理了转正定级手续,工资确定为“企标(三)级237元”。郑青本人当时对其安排到区市政工程处和工资定级未提出异议。
一、2004年第一次信访
2004年,郑青通过信访部门要求解决其工作问题,经区建管委积极协调,区市政工程处为其安排了工作岗位。郑青于2004年7月22日写出书面证明:“吉利区建设局并区市政工程处:本人郑青於九八年由人事局分往建设局,并由贵局分往市政公司,本人对当时分配并无异议。经信访办协商,单位同意上班,本人不再要求补发工资、养老保险及其它费用。1998—2004年未上班期间,养老保险由本人补缴。”同时办理调动手续,郑青2004年8月1日开始到市政工程处上班,享受正式职工待遇,2004年8月至2005年9月正常上班、领取工资14个月。之后,郑青长期请假未上班。
二、2012年第二次信访
2011年,根据上级关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有关精神,郑青所在的市政工程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郑青拒绝按照公司改制方案置换身份,2012年初多次通过信访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要求按其毕业分配方案恢复事业单位人员身份,重新安排工作。
2012年5月14日吴立刚区长在信访局接待郑青,区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也就其反映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考虑到郑青身体状况及家庭生活困难等原因,决定由人劳局向市编办申请解决郑青编制问题。区人劳局根据区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意见和市编办意见,对郑青按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安排工作,落实相关待遇。郑青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区住建局根据区委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区人劳局意见于2012年5月21日安排郑青到下属的质检站上班,工资从2011年12月1日发放,从1998年补缴公积金,由区住建局缴纳单位部分。郑青正常上班。
三、2012年10月至今第三次信访
2012年10月后,郑青又以新的诉求(一是按照住建局1998年毕业生待遇补发绩效工资;二是要求住建局按事业编制员工标准补发1998年7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工资、取暖费、奖金及其他福利费;三是由于在市政工程处超体力工作和精神压力,落下风湿性关节炎和卵巢早衰,要求医疗费及补助费六万元)多次来区上访。2013年4月8日,吴立刚区长就郑青新诉求在区信访局组织区政府办、人社局、住建局和信访局召开协调会,要求区住建局提供郑青的详细情况,区人社局按照劳动仲裁有关程序解决其新的诉求问题,并在会后现场再次接待郑青,就其反映的诉求引导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郑青当时同意吴区长意见,并在《接访表》上签下“对吴区长接待满意”的意见。但第二天,郑青就来信访局以劳动仲裁如果不能符合个人意愿就不能再就此问题到各级上访为由,拒不写仲裁申请,表示不愿走仲裁渠道,要信访一条道走到底,不愿息访罢诉。
2013年5月27日,吴区长在区信访局召集政府办主任武俊飞、人社局局长冯红卫、住建局局长郭亚东及区委群工部部长孟祥云、副部长来宏伟共同进行了研究,决定:鉴于郑青改变身份及什么时间在哪里上班均发生区住建局内部,此问题由住建局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同时做好郑青政策解释和思想稳控工作,杜绝发生越级上访(此问题由区人社局根据2013年4月8日吴立刚区长接访批示意见提出)。区信访局专门就该问题向区政府报告“建议由区住建局负责处理郑青反映问题,限期两个月化解,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郑青思想稳定工作”,吴立刚区长在报告上批示:“可按信访局意见,责成建设局采取措施,化解问题”。而后,区信访局以联席办名义立案至区住建局,2013年8月23日,区住建局向郑青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郑青不同意区住建局处理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来区申请信访复查,而是接连向区委书记李焦峰写信反映该问题,2014年1月27日,李焦峰书记在信访局接待郑青,郑青提出如下要求:1.一次性补助15万元;2.要求享受工程师级别待遇;3.调整工作岗位。李焦峰书记现场接访并引导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在多方做工作的情况下,郑青同意并于次日向区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提出了复查申请。虽然其申请已过法定期限,但考虑稳定原因,经区复查委员会与市复查复核委员会沟通,仍决定受理其复查申请。2014年3月19日下午区复查委员会在吉利区政府二楼会议室召开了“郑青信访问题复查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议纪要向其出具了《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维持区住建局处理意见。郑青接到《复查意见书》,签字表示不同意,但其多次表示:该问题如经复核后就属《信访条例》规定的“三级终结”范围,如到各级上访,各级会不再予以受理,所以未在“30日有效期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郑青所反映问题,吉利区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处理到位,其不通过劳动仲裁或信访“三级终结”等合法渠道反映诉求,而是不断以各种理由或名义在各种网站发贴,且其中相当一部分言辞存在主观臆断,或片面歪曲事实,试图通过网络施加影响,使自己达到超越政策法规的目的和要求。(以上情况说明均有相关证据材料)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吉利区110联动办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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