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9日张红民盖房恶意超占我家宅基地,受害人向伊川县鸣皋镇土地所、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反映情况一年多了而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鸣皋土地所给张红民下过停工通知书而张红民仍能正常施工问题
鸣皋镇土地所称其到现场测量后曾给张红民下过停工通知书,为什么张红民依然能在争议解决前完工,究竟是伊川县国土部门不作为还是张红民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视伊川县国土部门的停工通知书为儿戏?
张红民二哥张学军在村委做村干部、大哥张学艺在伊川县人民法院做法官,如果其施工合理合法为何不通过鸣皋国土所或者法律程序解决?为什么张红民要置鸣皋土地所的停工通知书于不顾,一意孤行执意施工,造成目前超占邻居宅基地的局面?原因何在?只因其心里明白侵占到邻居宅基证范围无理可讲只能蛮不讲理、恣意妄为了!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为什么张红民扔要施工,为什么鸣皋国土所不加制止?为什么土地部门不作为?
二、张红民建房未建在宅基地四个界点问题
伊川国土资源局也认定张红民“整个建筑物偏东南斜向,若依建筑物方向按证载长度续建,确实会与张留换建在建筑物重叠,造成压占张留换建在上房西南部分面积”这个事实。如果他盖房再往东南偏的更多而从他建房的位置向我家测量依然不会超过其宅基证宽度,他就还是不超占我家宅基地了吗?这合理了吗?
为什么张红民建房要偏东南斜向?为什么张红民不按其宅基地证的四个界点将其房屋建在宅基地证的四个界点所围面积之内?为什么伊川国土部门一直以界点找不到为理由不确定张红民宅基地证的四个界点而不界定其超占行为?
三、我家独有墙体被国土部门依据1985年宅基地证非法认定为公用墙
国土部门多次测量,为什么国土部门不把目前我家老房子的占地情况两点一线取宅基地最南边和最北边的界点拉直测量并结果公布出来看看是不是符合我们的宅基地证?为什么国土部门不把他们家已盖房屋超占我们家的情况取宅基地最南边和最北边的界点两点一线拉直测量看看超不超过我们的宅基地证,测量出超占的墙究竟超了多长多宽,具体超多少面积呢?
我们家几十年的老房子有几十年的墙基、有土地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对房屋尺度、面积都有叙述还不能说明我家的宅基地范围?
就算我家西墙是公用的我们的总宽度还要比1985年证载宽度要宽,这又怎么解释。再来看看1985年张红民家宅基地调整前为张海庄,其第一段:前宽11.5米,长22.4米,面积257.6平方米,四邻,东:春现,南:关水,西:正立,北:新望。张红民到正立家的宽度不够其1985年证载宽度吗?按其四至其宽度不够吗?问什么政府仅仅让我家按1985年土地证而张红民就可以按其目前所盖房屋进行计算?
四、 我们家祖辈多少年的老房子,何时跟张红民共用过?
我们家祖辈多少年的老房子,张红民或者1995年宅基地调整前的张红民的宅基地的所有者跟我们共用过吗?如果是共用的墙基,为什么张红民对墙基不加保护,反而要借浇菜的名义把我们家的墙浇塌?
我们家3间老房子,为什么单单跟张红民相邻的那一间会塌?
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于恶霸势力政府不会永远坐视不管的!
五、伊川国土局认为“0.40米无权属来源”的依据自相矛盾
国土局一边认为我家宅基地1995第一次地籍调查时有过调整,一边又以我们“本人称宅基地使用过程中无经过任何调整”为理由证明“现查0.40米无权属来源,属权源不清,该证属错登有误证件”。第一、我们从未说过我们宅基地未经过调整,我们只说过我们的老土坯房的墙基一直是我家的未经调整。为什么要把莫须有的说法强加在我们身上?如果我们的宅基地未经调整为什么我们居北的宅基地1995年的证载宽度9.9米会比1985的10.1米(1985年时第一段:前宽10.1米,长14米,四至:东:张心,南:本人,西:遂坡,北:路;第二段:长3.2米,宽10.2米,四至:东:留.换,南:留.换,西:新望,北:本人。)少20公分?如果未调整我们家两个宅基地的总面积会从1985年的证载435.67平方米变成1995的证载399平凡米?第二、难道现在国土局承认我们称什么就以什么为准?第三、为什么国土局一边说我家宅基地调整过,一边又以我们称未调整过为理由做证明,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六、关于走形式的听证会
听证会上伊川县国土局向与会人员提供了我家1985的宅基地资料,为什么不向与会人员提供张红民1985时宅基地四至资料让大家看看其1985年四至和1995年四至是否一致?难道个别领导不知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还是个别领导故意诱导与会人员做错误判断?即使如此,经过现场查看后,与会人员中部分有正义感的领导也知道张红民明显超占我家宅基地,就问我们有什么要求。张红民家宅基原为张海庄家宅基地,听证会中为什么不找宅基地的所有者张海庄作证说跟我们共用过墙而是找张海龙去作证,更何况张海龙也没说跟我们共用过。
听证会的结论与会人员举手表决了吗,听证会的结论当场公布了吗?听证会的结论给与会人员当场签名了吗?
难道所谓听证会就是走走过场,假装公正!习主席提出要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如此形式主义的听证会能否真正听民心、了民意、顺民情、办民事?
七、伊川国土资源局为什么不在依法依据解决问题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调解。
为什么伊川国土资源局、鸣皋国土所不确认张红民超占行为!
不理清权属关系、不界定超占事实,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怎么能够依据事实合理、合法调解?不立足事实,怎么做到公平、公正???!!!
八、欢迎各位信访局的领导来鸣皋镇邢庄村张红民建房现场看看,调查一下实际情况,暗访一下邢庄村里的乡亲,看看张红民究竟有没有超占到邻居宅基地,看看政府部门中极个不作为领导的处理方法是否公正,从而让极别个领导不作为的行为得以暴露在阳光下,还那些积极解决百姓疾苦的政府领导一个清白,也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公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能让极个别不作为的领导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回复部门:伊川县 2014-06-09 10:47:42
网友你好:
诉求人与张红民(张学艺弟弟)两户系鸣皋镇邢庄村村民,张红民在家务农,诉求人小学任教师。
张红民与诉求人两家宅基地位于邢庄村村中。两户宅基地都属老宅。张红民居西,诉求人居东,宅基地坐北向南。张红民宅基地1995年时经村委同意,将张海庄宅基调整给张红民使用诉求人宅基在老宅的基础上于1995年进行了调整。
两家宅基地纠纷发生于2012年11月份,当时张红民在老宅上需要建新房,在施工时两家发生土地争议。先经村委进行调解,张红民按照两家和墙的基础上,上房东墙北角宽度向西退出0.24米与东邻诉求人家余出一个空地。但诉求人仍提出异议后,向镇政府及土地部门反映。接到诉求人反映后,镇包村领导及国土所,及时现场进行了调查,当时张红民家正在彻墙,另根据《土地争议》的有关规定下达了停工通知。
2、两家宅基均系老宅,张红民宅基地北宽南窄。诉求人家将老宅一所分为二所,一所坐南向北,一所坐北向南,宅基证与现状出现了不相符。经查实,两家在1995年宅基调整时,没有依照1985年依据以及现状申报登记土地资料,出现了宅基证与实地不相符。诉求人宅基证在1985年时南段宽为9.50米,1995年土地登记宽为9.90米。张红民宅基证在1985年时宽为11.50米,1995年土地登记北宽11.65米,南宽11.50米。两家调整宅基时都没有按照原始依据登记系权属来源不清,所以出现证地不照。
3、诉求人南段房屋确属老土坯瓦房,60年代老地基现仍保留。经查:诉求人自己说现有南段老房屋东墙与东邻为和墙,西墙属自家墙不与西邻和墙。经走访群众以及了解以前原住房用地户张XX、张XX、张XX、张XX等在宅基调出时,曾与东邻诉求人宅基西墙共用。另调查,邢庄村内宅基地实际用地状况,为减少宅基地占地,如果两边有邻居的情况,都应和墙。
5、张红民与诉求人两家宅基地发生争议后,经邢庄村委、我局鸣皋国土所、鸣皋镇政府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鸣皋镇政府组织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村干部及有关单位共22人参加的评审听证会,先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并依法在镇政府会议室对该案进行公开、公平、公正评审听证,双方当事人与评审组参会人员各自发表了意见。听证会后出具了意见书:(1)诉求人宅基地分为两段,确定为北段长23.05米,宽9.9米,最南段长宽以1985年土地大清查时登记尺寸为准。(2)两家相邻界址点以60年代相邻墙体中线为准。(3)张红民宅基地确定长26.7米,北宽11.50米,南宽11.2米,垒东南围墙时以老根基中线为准自然向南延伸。(4)两家10日内以以上内容申请宅基地登记变更。(5)以上意见与会人员签字生效。全程进行排照取证。
我局在接到该案时,也及时配合鸣皋镇政府到现场进行了走访协调,并多次与当事人坐谈。我局认为鸣皋镇政府对该案调查细致,现状情况掌握准确,两家宅基地纠纷时间跨度长,而且在土地登记时没有按照严格要求进行申报,当时村委丈量宅基时不够细致,造成了证地不照。我局已报县政府批准注销张红民、诉求人两家集体土地使用证,两家应按村委意见重新申请登记,换发新的土地使用证书。
鉴于以上情况,诉求人诉求人与张红民宅基2012年发生争议时,我局鸣皋国土所即多次到双方宅基用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现已报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诉求人反映的伊川法官张学艺兄弟超占宅基地县国土局不作为问题,与事实情况不符。
伊川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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