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偃师区 2014-05-30 08:34:48
感谢网友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针对发帖网友的具体情况,在办理住房所有权转移手续时,除需提交正常办理时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两项材料:1、受让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2、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允许转让该套房屋的证明。如网友仍有疑问,可直接咨询偃师市房管局转让中介科,咨询电话:0379—67787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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