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视组、河南省政府主要领导:
我叫张万库,现年64岁,系偃师市城关镇北窑村第一村民组人。
我向您反映的问题是偃师市人民法院法官刘志强为回老家停车方便,让其父刘民在集体土地上无证违法私建车库一事,2012年3月已被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下达了(2012)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偃师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此期间,我曾多次向偃师市国土局、市法院、市政府及洛阳市委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写信、上访反应情况,都没有得到解决。为此我于2014年4月又向中央巡视组和河南省委省政府写信和网上举报后,偃师市人民法院才回复说:法院只执行罚款,其他部分不予受理。这样严重的违法占地案件,国土局说国土局没有执法权,必须交法院强制执行,而有执法权的法院为庇护本院法官,只是轻描淡写的执行几百元的罚款,其他实质性的各项又不予受理,像这样简单、明了、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国土局和法院两个执法单位之间推来拖去,使违法者被执法机关变相的保护起来,使受害的老百姓没有收到法律的保护。
中央巡视组、河南省注意领导,我向您反映这一问题,就是想通过您督促偃师市相关单位尽快出面解决问题,严肃处理国土局和法院有关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公职人员,以正党纪国法之尊严,使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能有效的收到法律的保护。 谢谢。
致礼
偃师市城关镇北窑村第一村民组张万库
2014.5.2
回复部门:偃师市人民法院 2014-05-09 17:04:57
关于张万库反映偃师法院不执行偃师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的情况说明
张万库向偃师市国土资源局反映刘民非法占地盖车库遮挡自家房屋部分采光窗户,经偃师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后,作出偃国土执罚字(2012)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一、责令(刘民)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并处非法占用土地66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处罚,共计罚款660元。该决定书生效后,偃师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经审查,认为偃师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偃国土执罚字(2012)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中,除罚款660元一项以外,其他的“责令(刘民)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属我院受理范围。
因张万库一直上访,我院便将偃国土执罚字(2012)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第二处罚事项合并下发了(2013)偃法执二字第12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即将第二项罚款转入行政执行大队执行(已执行完毕),第一项则因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故本院裁定不受理。当时我们已将此情况明确告知偃师市国土资源局,而国土资源局未再继续进行后续工作,导致张万库误以为法院拒不受理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
我院将继续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偃师市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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