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史家湾村我们家和王玉乐家老宅纠纷一事,我们分别叫王炎杰和王艳军。家有老宅一所位于瀍河区史家湾村5组24号。
因关于拆迁补偿与同院王建国之子王玉乐有纠纷。王玉乐诉瀍河区人民法院我们胜诉,王玉乐上诉洛阳市中院判定撤销瀍河区人民法院(2012)瀍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重审。其原因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裁定书(2013)洛民二终字第2512号
是问还能清楚到什么样,宅子纠纷只能以证据为准。
1,我们是按拆迁办补偿的,王玉乐他们先领补偿,我们后领补偿。王玉乐领完补偿后反而说我们家领了他家的钱
2,我们的证和王玉乐的证实一样的,为什么王玉乐能补偿,我们补偿里为什么有王玉乐的。
事情的经过和原因就是这些 下面是我的证据之一
王玉乐和我们同院老家他因1991年批新宅一所,老宅交去。证据是1991年洛阳市郊区土地管理局,关于村民建宅基地批复《洛郊土字1991年第146号批文》。
史家湾5组24号王玉乐的房子已经交公,他为什么还能领到补偿,还说我们占了他的补偿。
以上证据完全能证明我们一审胜诉原因,而中院说事实不清,还能怎么说清?中院说的不清到底不清在哪里
程序不当难道是瀍河法院违反程序审理我们的案件?这叫我们不能理解。
还望法院能查明事实真相
回复部门:瀍河区人民法院 2014-04-23 15:06:14
尊敬的网友:
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瀍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公”问题,经查,本案正在审理之中,我们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审判。
欢迎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3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