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2月24日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案由:执行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我多次要求西工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出具有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法院却拒不出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月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现在法定期限已过,我并未收到立案与不立案的通知,法院的这种行为是知法违法,请求西工区法院依法纠正。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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