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霍高速公路洛阳段,新安县五头镇河北村中和沟王华雷家后洼因高速公路料场占地两亩多,村委会与高速公路建设协议的结果为包产一亩地700/年,占地一亩地1300/年,协议补偿没有经过当事人参与,据说是直接内定的。占地前此地为中产田,占地时打算不再种粮食,改种泡桐或大叶杨,现在占地后村委会的答复为占用时没有种植任何作物,不会给与补偿,请问此做法是否合适?并给与答复,谢谢!!
此事我在3月21日已向新安县国土资源局提议,答复如附件照片。但显示情况是我家里根本就没接受到任何人来联系了解情况,我电话始终没有官方人员联络,试问,此事调查人员是谁,那个部门的?被调查人员有哪些?是哪个部门谁回复的调查内容?我家里没有签关于补偿的合同也被说签字了,那么签合同的扫描件怎么不一起公布出来?政府部门都是这样忽悠老百姓的?
此事因涉及村里本家某些人的利益,我上次投诉就采取了保密投诉,这次我公开,请所有人监督,建设和谐社会,大家一起努力!!我现在不选择新安县的政府部门,请市属国土资源局给与答复。
回复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4-03-31 08:55:42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新安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群众反映的是连霍高速洛三(豫陕界)段改扩建路面工程LM-1标段项目部在新安县五头镇河北村占地建的料场,连霍高速洛三(豫陕界)段改扩建路面工程LM-1标段项目部与新安县五头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临时占地协议,占地共7.68亩,现场堆放有建筑石子,占地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反映的占用王华雷家的地,占地面积2.8亩,附属物赔偿共28棵树,占地补偿和附属物赔偿已于2013年12月20日发给王华雷本人,附属物清点造册时由于王华雷在外地做生意,没有在家,当时由五头镇河北村村长代签。关于当事人反映占地时土地上附属物(树木)一事,建议当事人与五头镇河北村委协商解决。
针对连霍高速洛三(豫陕界)段改扩建路面工程LM-1标段项目部占地建料场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新安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已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通知连霍高速洛三(豫陕界)段改扩建路面工程LM-1标段项目部及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在未完善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进行任何施工行为。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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