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妻子是偃师首龙铝业的员工,在其工作单位一直按照领导规定的工作时间8:00~16:30准时上下班,在2013年4月怀孕后她们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找她谈话说“你现在怀孕了,以后肚子一天天大了啥也干不成,你自己辞职吧”,我妻子不答应,但是到2013年8月6日收到了其单位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原因是公司规定的下午17:00下班,我妻子早退了!我们不服,于是拿着首龙铝业的交接班记录本去偃师申请了劳动仲裁,可是仲裁却无视重要证据(交接班记录本)在裁决书上丝毫没有提及有关上下班时间的记录本,这个记录本记录着我妻子被辞退后另一个男人的上下班时间(也是16:30)。现在我妻子已经生产了,我们在偃师市法院起诉了首龙铝业,法院法官竟然说这证据只能证明我妻子早退,我们代理律师问记录本上接替我妻子的员工也记录着16:30班为何不能算证据,法官却说那只能证明他也早退了,就算赔偿我妻子也只能赔一千多!眼看着局势不明朗,我就想到了百姓呼声这个办法,请求你们帮帮我们吧!老百姓找工作实在不容易啊,让她抱着个孩子去那啊!实在不行我就直接去北京找习大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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