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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廛河区人)与一汝州人马某在廛河区签定了一份拆房协议:双方约定,将位于廛河区一处的十余间房屋交由马某拆除,拆除物归马某所有,马某需将垃圾清走。但马某在将拆房所得的砖、钢筋、木材等全部卖完后便一走了之。我朋友清运垃圾花费2万余元。现准备起诉马某,但廛河法院却让去汝州起诉马某,请问能在廛河法院起诉马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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