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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老百姓租个房子咋镇难里

    我叫姚红芬,在2012年4月于孟津县汽车站签订了租房合同,时间是2012.4.1到2013.3.31,一年期限,我当时就对合同只签一年提出质疑,因为我要投资装修,只干一年的话就不签了,他们说,这是制式合同,都是一年一签,你们明年来的时候给续签就可以了,我们还是不放心,经办人就把合同里面的“优先续租”的优先给划去了,说你们明年提前15天来签就可以了,合同的乙方写的是“孟津户外”。

    签订合同后,我就迅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生意刚刚起步,我的厄运从2012年的5月就开始了,站长田延通指使他的手下任红伟带领一大群人在5月8号气势汹汹的闯到店里,大吼着:你不能干户外,我问他是什么人,其中一人说他是汽车站经理,他们无耻的说,因为和我们的卖年票业务有冲突,让我转行。为这事,我多方找人进行协调,但田延通就是坚持不让我干,以后我想转让出去,他们也不让我转让。

    为了响应国家的政策,我2012.6月去办营业执照需要工商部门发的那张房屋租凭合同上面加盖公章,汽车站百般刁难,就是不给盖章,又去加的时候,韩主任说田延通经理说不让加,我们就去找田延通经理,田延通说没时间,再次去找他盖章,他一听是户外的,就不耐烦的说:走、走,不盖不盖。后来我就到处找熟人去给他说情,还是没有效果。田延通说,我是领导,我的房子想叫谁用就叫谁用,就是空着也不叫户外用,房子的事情我说了算,听听,一个受党培养多年的干部就是这样的素质,拿着纳税人的钱,不给纳税人盖章,连一个老百姓的素质高都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利挤兑商户算什么本事,因为办不了营业执照,我的业务都不能做下去,好多业务因为没有营业执照而耽误了,间接损失30000元。

    按照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前15天内续租。孟津县汽车站答应到期续租,可合同到期前,2013年3月26号到汽车站去续租合同,孟津县汽车站不按合同规定,不给续租,当时有录音。并且说要收回房屋,叫我搬走。我干的好好的,按时交纳房租,保持门前卫生,配合创建检查,没有得罪谁呀?

    汽车站为什么要收回我租的房子,一排6间,东边也有,西边也有,我在中间,他们干的时间比我还长,为什么他们都不收回,我才干了一年,偏偏收回我租的房子,假如是政府拆迁,或者汽车站统一都收回了,我无话可说,我就一直在纳闷这件事,偏偏看中我租的这间房子,难道我的房子里面有古董,金条。谁来租这间房子,都要交房租的,为什么我不能来租呢?

    2013年9月17日我找到了答案,担任汽车站副经理的任宏伟代表汽车站班子成员接见群众代表时候说出了如下答案,他们租我们的房子是搞旅游的,我们汽车站也是搞旅游的,业务冲突,所以撵他们走。呜呼,朗朗天空下竟有这样的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的今天,允许公平竞争,你开饭店了,租你房子的人不能开饭店,你开商店了,租你房子的人不能开商店,你干旅游了,就不允许租房人干旅游了吗?【当时有录音】。不正当竞争在这里体现的淋漓尽致,发挥到了极致,你利用你的房子特权挤兑我,排挤我,真是有一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味道。 现在为此事我们辗转反侧,夜不能寐,每每想起此事,自杀和杀人的念头都有,我们实在心不甘,辛辛苦苦赚 的钱,汽车站说收回就收回,二万元转让费也不是个小数目,转让费就这样付水东流了吗?我时候我们也想息事宁人,但一闭上眼睛,都是汽车站领导的恶毒嘴脸,实在是没有办法,才求助你们,还我们一个公道吧。转让费在现在来说,是很普遍的事,一间空房子,你转他转,动不动就是三五万的转让费,何况我刚开始的时候,签合同就写着孟津户外, 在我干了一年后,因为我干旅游,和车站的旅游冲突就撵我搬走,一分钱的转让费也没有,我们实在是想不通,现在是和谐的法制社会,中国梦的今天,怎么就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呢

    希望领导在百忙之中能过问此事,我也不是说,非的租他们的房子不行,我有个建议,一,我再租3年或者5年,2万的转让费不说了,我搬走。二,允许 我转让,哪怕我再转让只有1万或者5千的转让费,那是我的损失,与汽车站无关。

    一个有冤屈的弱女子 电话15137996860


    游客 2014-01-16 评论2 浏览7051 编号 20140116182103315 [孟津区]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14-01-17 11:03:27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您和孟津县汽车站“关于房屋租凭纠纷”一事已于2014年1月14日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属涉法涉诉案件,请以法院判决为准。                 
                                                                                             孟津县交通运输局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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