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朋友生日我去喝点酒有点不舒服,打车从涧西兴隆小学附近打车到 凯旋东路与玻璃厂路交叉口下车。下车时我看车表是20元,我就从钱包拿了30给他(燃气费加一元)等他找钱,等了两分不见他找钱。我问他,他耍赖说我就给了二十一。当时我身体不舒服,没有跟他一般见识。拍下了他的车牌号请贵部门给予处理。
回复部门:出租车管理处 2014-01-23 16:32:21
我处工作人员将诉求人反映车辆当班驾驶员通知到我处了解当时情况,该车为我市龙泽出租公司车辆,当班驾驶员讲当时从珠江南路承载酒后的诉求人到玻璃厂路与凯旋路交叉口,下车时打表显示20元,加收一元燃油附加费为21元,诉求人付给司机两张十元和一张一元后未下车,说自己付给司机的是三张十元的,要求司机找钱,司机告诉诉求人给付的钱款为21元不需找钱,诉求人坚持认为自己给付司机的就是30元整,为此当班驾驶员拨打了110让警察到现场解决此事,并告知诉求人等警察来解决,诉求人执意离开不愿等警察。我处将了解情况告知诉求人后,诉求人又告知我处工作人员说司机态度不好,自己身上有多少钱自己清楚不会冤枉司机,我处工作人员已告知诉求人今后再遇此类情况应让警察现场解决。
洛阳市出租车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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