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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偃师法院(执行局)敢进吗?

    2013年12月27日我和我儿子刘跃庭、同乡王书尧同到偃师法院执行局找陈晓军,就我们申请强制执行一案进行交涉,因半月前我们和陈晓军约定今日面见,面见后,我们问我们的事怎么办,不知什么原因,陈晓军称自己太忙办不了,领导让他办的事太多,你们可以找领导。我们出来找了执行局石局长,石局长打电话把陈晓军找了来,他为了推卸让我们找领导的事实,称我们见面和他吵架了,我们辩解从来没有和他吵过架,他一直坚持说我们和他吵架,我就赌咒:谁要和你吵过架RITANIANG,我们要没和你吵架,谁歪人,也是日他娘。我儿子说,谁要说瞎话歪人,谁是畜生,陈晓军恼羞成怒,对我们日他娘、妈逼破口大骂,并上蹦下跳窜着要打我们,猖狂气势真让人害怕,要不是两个当事人拦住,我们今天就挨陈晓军的打了。陈晓军当这两个局长的面骂我们,还要打我们,如果我们在这里说瞎话歪他,我们是婊子养的,如果谁先骂人还想打人不敢承认,也是婊子养的,陈晓军只要承认错误,面对自己的错误事实,我们会谅解的。像偃师法院执行法官陈晓军这样对待群众,谁还敢再进偃师法院执行局,陈晓军这样做,对吗???请有关领导回答。

    jidongche 2013-12-27 评论8 浏览5383 编号 20131227135337387 [偃师市人民法院]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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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偃师法院,为何不予以回复?难不成你们是一群瞎子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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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它老子面前告儿子,能告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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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叫王治国,男,1965年9月26日生,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商都社区石硖村十组,电话:13937930415。 2015年5月19日,我诉杨现武侵权纠纷一案,并诉讼保全依法查封了杨现武的财产。 随后被查封的财产被非法转移。 2015年11月18日,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偃民六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现武将其占用原告王治国的偃师市城关镇石硖村北的厂房和二层砖混结构办公楼腾清,并交付给原告王治国。二、被告杨现武支付占用原告王治国上述厂房、办公楼的租金(租金按总面积1378.5平方米、日租金165.42 元计算,从2013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腾清交付之日止)。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后杨现武上诉, 2016年3月2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3 民终85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5月6日,我向偃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28日,本案承办人、偃师法院执行局一庭庭长董惠民在将被杨现武占用的厂房执行给我时发现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被非法转移,并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取证,我当时就向董惠民提出非法转移被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请求偃师法院应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董惠民以工作太忙为由相推脱,由此导致该执行案件迟迟无法正常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案至今没有任何进展,这是为什么?原来我到洛阳中院查询才知道,该执行案件已于2016年10月31日结案,结案方式为终结执行,而我二十余万元的执行款不见了踪影。 在此请问偃师法院:谁侵吞了我的执行款?这个行为是否属于贪污腐败?我何时才能拿到早该执行给我的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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