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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请法制办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法制办

    9月30日“请市法制办督查洛建〔2012〕109号文件违法违规”的帖子为何到现在没有任何结果?贵办10月15日回复“网友guest您好!收到您关于“请市法制办督查洛建【2012】109号文违法违规”的留言后,我办已要求市建委书面说明情况,提供洛建【2012】109号文制定依据。对您提出的问题将在调查后回复。”

    住建委就“洛建〔2012〕109号文件违法违规”帖子回复如下:“二、关于网民提出的钢筋外加工问题。

    我委认为建筑工程因场地狭窄等因素确需委托钢筋外加工的,除必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执行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钢筋加工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且取得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核发的从事钢筋加工的相关证照和许可证件,具有能够承揽相应钢筋加工业务的机械设备、固定作业场所、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管理人员。

    2、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过程。施工单位委托钢筋外加工,必须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施工单位与钢筋加工企业签定的书面合同必须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3、钢筋原材料进场,应由施工、监理单位和钢筋加工企业共同组织验收,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建立相应台账,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4、施工单位应对钢筋外加工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派专人现场监督,做好检查记录和加工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归档。监理单位应派专人对钢筋加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得用便携式仪器进行抽查,同时将有关记录留存归档。

    特此说明。”

    请问市法制办住建委的回复是否已经自证洛建〔2012〕109号文件违法违规,贵办对这一纸违法违规的通知是否督查,贵办一直不公布督查结果,但洛阳市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被迫按该通知要求执行已经两年之久,正规钢筋集中加工配送企业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导致我们很多施工单位被迫在外租赁场地,增加建设成本,这与我市当前优化政务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精神严重背离。贵办是否就听任住建委用一纸违法违规的通知继续扰乱洛阳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请市法制办督办住建委按照其回复内容,以文件通知形式告知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若贵办作为我市规范性文件监管部门还如此不作为,我们只能向市纪委落实办反映问题!

    游客 2013-10-31 评论4 浏览4064 编号 20131031001808426 [法制办]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法制办 2013-11-01 16:13:47

网友“guest”您好!
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办已要求市住建委就洛建【2012】109号文件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规范性文件审查有法定办理程序。建筑钢筋质量事关建筑工程质量,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管理部门需按照住建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研究具体落实措施。我办将要求住建委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对洛建【2012】109号文件进行纠正。
感谢您对政府法制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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