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应急管理局 2013-10-18 09:18:14
尊敬的网友:
非常感谢您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看到您反映的问题后,市安监局组织了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安监局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 审查 备案工作的通知》(洛安监管【2013】220号)8月28日印发执行。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如下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1.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6.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7.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
8.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以下项目不应组织评审:
1. 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非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
2.生产经营单位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非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4.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将经委托有关技术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过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安全设施试生产备案;
6.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
7.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8.重大危险源备案;
9.除第四条规定以外其它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文件下发后,我局共办理项目竣工验收5个,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备案5个。竣工验收按照文件要求应当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专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备案要求有书面审查报告,受企业委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抽选有关专家对专篇进行了审核,形成了书面报告。未发现违规组织专家审查的情况。专家参加评审的项目,企业支付给专家必要的劳务费,安监部门工作人员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感谢您对洛阳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13年10月28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