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
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账,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住建委解释:“我市严禁以委托外包加工的方式进行钢筋加工。《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洛建〔2012〕109号文关于建筑用钢筋外加工问题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都有明确规定。”
住建委:“1.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标准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钢筋加工必须在施工现场内进行,严禁以委托外包加工的方式进行钢筋加工。”
请问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你住建委洛建〔2012〕109号文件自称“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标准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从而出台“我市严禁以委托外包加工的方式进行钢筋加工”,是否违反上级文件精神?住建委你违背上级文件精神,擅自乱作为“可由施工单位在外租赁外加工场地”,是否变相增加施工企业成本,是否违背我市当前服务企业,保经济发展的工作思路?一纸文件,擅自篡改上级文件精神,监管水平体现在哪里?服务企业的态度在哪里?
希望市法制办就住建委下发的洛建〔2012〕109号文件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督查,以免这种歪曲上级文件精神、乱作为、烂作为的文件干扰我市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回复部门:法制办 2013-10-15 09:22:12
网友guest您好!
收到您关于“请市法制办督查洛建【2012】109号文违法违规”的留言后,我办已要求市建委书面说明情况,提供洛建【2012】109号文制定依据。对您提出的问题将在调查后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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