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
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账,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住建委:“1.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标准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钢筋加工必须在施工现场内进行,严禁以委托外包加工的方式进行钢筋加工。”
请问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你住建委洛建〔2012〕109号文件自称“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标准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从而出台“我市严禁以委托外包加工的方式进行钢筋加工”,是否违反上级文件精神?住建委你违背上级文件精神,擅自乱作为“可由施工单位在外租赁外加工场地”,是否变相增加施工企业成本,是否违背我市当前服务企业,保经济发展的工作思路?一纸文件,擅自篡改上级文件精神,监管水平体现在哪里?服务企业的态度在哪里?希望市法制办、市纪委就此文件问责建委,维护企业发展!
回复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09-30 16:26:37
接网友诉求事项后,我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了文件内容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建筑钢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材料之一,其质量好坏决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国家、省、市历来对建筑钢材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范与规定,要求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钢材的进场、复试及使用严格把关。2011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就钢筋的质量管理、进场、加工、验收等环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2012年3月,中国建筑新闻网记者反映我市建筑工程使用“瘦身钢筋”的现象,根据市委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市住建委、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宣传部、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专项调查组,迅速开展“瘦身钢筋”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违法加工点被取缔,个别工程使用“瘦身钢筋”情况得到有效制止,涉嫌的企业和监理单位被查处,有关监管部门受到了市纪委的处理。这一事件给住建委敲了警钟,为杜绝“瘦身钢筋”的再次出现,市住建委结合安徽、湖北、陕西、山西、吉林等省、市的管理经验,我市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洛建[2012] 109号),就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过程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一政策是在特殊情况下采用的强制措施,文件出台以来得到了建设、施工单位的大力支持,再无“瘦身钢筋”的出现,确保了建筑工程质量。
二、关于网民提出的钢筋外加工问题。
我委认为建筑工程因场地狭窄等因素确需委托钢筋外加工的,除必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执行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钢筋加工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且取得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核发的从事钢筋加工的相关证照和许可证件,具有能够承揽相应钢筋加工业务的机械设备、固定作业场所、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管理人员。
2、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过程。施工单位委托钢筋外加工,必须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施工单位与钢筋加工企业签定的书面合同必须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3、钢筋原材料进场,应由施工、监理单位和钢筋加工企业共同组织验收,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建立相应台账,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4、施工单位应对钢筋外加工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派专人现场监督,做好检查记录和加工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归档。监理单位应派专人对钢筋加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得用便携式仪器进行抽查,同时将有关记录留存归档。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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