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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投诉无门 天理何在

    烈士追认申请书

    申请人:任强,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阳县三屯乡黄营村8组,系为抢救山林大火牺牲的任运忠儿子。电话:13693839093.

    申请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九条。

    申请事项:请求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评定我父亲任运忠为烈士。

    事实与理由:

    我父亲叫任运忠,1952年12月7日出生,农民,住汝阳县三屯乡黄营村8组,生前忠厚踏实,为人祥和,去世前一个月还带领群众自发在村里建设了两座石拱桥供群众走路方便,生前因居住在山村也多次参加灭火活动。

    2013年4月2日,一场罕见的大火在汝阳县三屯乡黄营村河西公益林区燃起,加上山风,火越来越大,村干部、护林员和部分村民之前都到林区救火,作为其中的一员任运忠也自发到林区救火,由于火势大,又突然刮起了山风,使正在救火的任运忠不行被烧伤,尽管被村干部和村民发现,背到路边,打120后被送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但因烧伤非常严重,当晚抢救无效死亡。亲人的突然失去,让亲戚们十分痛苦和无奈。

    支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补偿协议书;2现场目击者村支书、会计证言;3现场目击者并背负任运忠到路边的师金海、程卫证言;4现场目击者一起扑火的程明娃、杨长水证言;5村委证明;6参与调解补偿事宜的证人李顺、张秋平和毛立奇证言;7任运忠病历;8失火后山林现场的照片、任运忠被烧伤后的照片等。

    所以,综上所述,依据国务院2011年8月1日颁布并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应评定为烈士。而事情发生后,作为任运忠的家属多次到乡镇、县有关部门反映,其父应该被评定为烈士,结果令人失望。我们始终相信,事实胜于雄辩,我父亲因抢救山火牺牲,是有目共睹,当天参加救火的村干部、村民众所周知的事实,为什么不应该被评定为烈士呢?我们更相信在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中央强调的“群众利益无小事”、“务实高效”作风,请求有关部门依照事实和法律做出我父亲为烈士的评定,使生者安慰死者安息。


    申请人:任强

    2013年6月28日

    游客 2013-07-30 评论0 浏览6698 编号 20130730145406453 [民政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民政局 2013-07-30 18:16:21

guest网友:您好!
    收到您的来件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任强,男,汉族,现年38岁,家住三屯镇黄营村8组;任刚,男,汉族,现年35岁,家住三屯镇黄营村,黄营村护林队护林员;任运忠(去世),男,汉族,三屯镇黄营村人,系任强、任刚之父。
    二、事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10年,三屯镇黄营村委会确定任刚为村护林队队员,后因经常外出务工,不能及时地、有效地履行相应的职责,于是向护林队队长贠二朝提出,在其外出务工期间,除了县、镇两级召开有关会议以外,由其父亲任运忠代为履行护林员的有关职责和义务。
    2013年4月2日,黄营村突发山林着火,护林队队长贠二朝立即带领全体护林员(含任运忠)投入火场,组织、开展扑救工作,在扑救的过程中,任运忠不幸遇险受伤,后经医院全力抢救,终因伤势严重而死亡。
    事后,三屯镇人民政府、黄营村委会积极开展遇难者的善后工作,慰问遇难者家属。后来,在三屯镇人民政府的积极协调下,遇难者家属与黄营村委会达成一致协议:黄营村委会承担任运 忠住院抢救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等费用以外,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遇难者家属支付丧葬费、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6.5万元,遇难者家属保证不再就此事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事后不久,以任强为首的遇难者家属开始不断到市、县、乡民政、信访部门反映,要求为其父亲评定烈士称号。
    三、处理意见: 
    《烈士褒扬条例释义》第二章第八条第一项对“烈士评定基本原则”的释义中规定:部分人员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因正常执行公务而因公殉职,虽然其精神也值得弘扬,但其牺牲情节与烈士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不宜评定为烈士。
    《烈士褒扬条例释义》第二章第八条第二项对“烈士评定的具体情形”的释义中规定:在实际(评烈)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死难人员与被救对象是否有利害关系,必须承担救援义务,这包括死难人员与被救人有直系血缘关系,死难人员与被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死难人员是遇险单位工作人员且属于本职工作职责范围。
    2、死难人员与被救对象是否存在道义上的救援义务。
    根据上述《烈士褒扬条例释义》的规定精神和任运忠同志的具体情况,不宜被评定为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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