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洛阳市住在楼下开饭店扰民的事很多,不知洛阳市政府有没有禁止在住宅楼下开餐饮业的相关法律文件?
回复部门:法制办 2013-07-11 17:26:31
尊敬的张勇网友:
您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出台的相关规定有: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及其他气体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在居民住宅楼内(不包括规划建设的商住综合楼),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洛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3号令,于2007年7月15日实施)第八条规定:“房屋使用过程中,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按照《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