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市里有过一个法规文件,不允许在市区的居民区内饲养鸡、鸭。现在想请问法制办,有没有这样的法规文件?如果有,执行主体是哪个单位?谢谢!
回复部门:法制办 2013-04-17 09:46:04
尊敬的guest网友:
你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据此规定,市区居民楼内禁止饲养鸡、鸭,该项工作管理主体是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谢谢你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