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
我叫解洋波,男,今年23岁,宜阳县人。2012年4月15日在西工区西下池村柳冲、苏明明等人斗殴时准备劝架过程中被刀刺成重伤。在洛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在洛阳市西工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办理这起案件中,都出现违法问题,致使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柳冲、沈召莲、苏阳阳等人逃避法律追究。主要问题如下:
一、案件已经近一年的时间里,是谁刺伤我以及刺伤我的那把刀的情况至今不清楚。
按照检察院起诉书中称,是苏明明持刀捅伤我。但是对苏明明捅伤我的那把刀来龙去脉始终不明确、不清楚。至今我都不知道是苏明明用自己带的刀捅伤我,还是从柳冲手里夺的刀捅伤我,还是苏明明与柳冲夺刀过程中捅伤我的事实不清楚。如果说是苏明明用自己带的刀捅伤我,那么这把刀案件中没有显示。如果是苏明明从柳冲手中夺的刀捅伤我,苏明明捅伤我后,这把刀为什么又到柳冲手里,不清楚。
苏明明的第4次讯问笔录中,苏明明又说夺刀过程中对方的刀捅到自己身上。柳冲第2次讯问笔录中,柳冲指控苏明明手中持有一把刀。在柳冲的第7次讯问笔录中,柳冲承认刀没有被苏明明夺走。目击人段淑丹笔录显示,刀是柳冲在把我抬到出租车上后给她的。因此,这个案件中如果只有一把刀,不能排除柳冲用刀刺伤我。
二、西工派出所在案件办理中故意放纵苏明明、沈召莲、苏阳阳、李贝贝、小华,致使苏明明脱逃4个月,也没有追究沈召莲和李贝贝的刑事责任,没有调查询问小华、苏阳阳。
当天柳冲、苏明明发生冲突时我还是酒醉状态,在屋里。我听到争吵声刚从屋里出来,迎面胳膊就被戳了一刀。我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一下子就清醒了,我捂着胳膊就跑。但是,刚跑了几步远就被三个女的分别拉着两只胳膊不让跑,故意让人用刀刺伤我。随后在黑暗中我胸部又被戳了几刀,倒地昏迷什么都不知道了。
西工派出所出警接案后,没有及时对苏明明依法采取刑事措施,致使苏明明从2012年4月15日至2012年8月17日长达4个多月的时间里脱逃,有机会串供。在我们多次上访后,西工派出所才在网上对苏明明进行通缉。
西工派出所对沈召莲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明确承认“我和朋友苏明明和别人打架一事,来接受询问”,承认当晚一起的还有小华。承认“从一楼处又出来另外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这名男子出来以后也在那骂,然后被朋友李贝贝拦着”。
在李贝贝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李贝贝明确表示“问:你看都有谁参与打架斗殴?答:我们这边一男一女苏明明、沈召莲和对方两名男子”,“讲一下苏明明和沈召莲的个人情况?答:沈召莲是我们一起买完美产品认识的。苏明明是苏阳阳的男朋友”。
但是,西工派出所没有对小华、苏阳阳进行询问调查。当时在派出所侦查期间,我已经反映过还有三个女的参与打架了,要求派出所进行调查。但是当时派出所就说不调查,让我们想去哪里告就去哪里告。到现在我们都不知道小华、苏阳阳是谁,是不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西工区检察院没有答复我们书面申诉追究和苏明明同行的三个女的刑事责任一事,并且把第一被告柳冲变成第二被告。
当天晚上我确实没有看到是谁戳伤了我。柳冲在第7次询问笔录中承认刀并没有被苏明明夺走。
但是如果不是那三个女的故意拉着我的胳膊让别人用刀戳我,我肯定不会被刺伤胸部的。派出所违法不对三个女的调查询问,偏袒三个女的,也没用查清是谁刺伤了我。检察院应当让派出所进行侦查、补充侦查。但是检察院没有履行职责。
四、西工法院没有开庭审理就违法柳冲释放。
柳冲是不是主犯,应该不应该对我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没有开庭审理,法院不应该下结论。西工派出所侦查结果是不是合法、西工检察院起诉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到案的3个女的是不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西工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不应该下结论。如果不开庭就有结论,那么,开庭还有什么用?
各位领导,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又到法院,最基本的事实到现在还没有调查清楚,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为西工区公检法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柳冲、沈召莲、李贝贝、小华、苏阳阳逍遥法外。我强烈要求查清案件事实,追究柳冲、沈召莲、李贝贝、小华、苏阳阳的刑事责任,追查案件处理过程中是不是存在渎职、腐败的违法问题!
反映人:解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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