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时某违法占用集体用地的情况反映
反映人:布宁涛,男,汉族,1983年9月生住伊川县酒后乡就后村十八组。
被反映人:时某,男,汉族,59岁左右,系伊川县明高镇国税所干部,中共党员,原籍就后村。
反映请求
1,依法追究酒后村委,酒后土地所,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有关工作人员违法给反映人办理伊集酒字1009号土地使用证的法律责任。
2依法撤销被反映人违法办理的伊集酒字第1009号土地使用证。
1993年4月20日,反映人经伊川县人民政府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四至为东至路西至路北领郭明均南至酒九乡道。我家墙道乡道外边缘只有8米,1997年3月26日经伊川县人民政府给我发了六间平房的村镇房屋所用权证书。二十余年来反映人一家人面南背北,大门向南,门前有酒九乡道,今年3月盖新房,背反映人拿出其1997年非法办理的伊健集酒字1009号土地使用证。1009号土地使用证在本村已经有人使用姓林.并将我举报道酒后村委和土地所。被反映人已没有本村户口且早已有一处面积为0.6亩的宅基地,证号为伊集建酒字828号。被反映人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有一15岁左右的儿子。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规定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9条第3.4.5项规定不得办理宅基证的三中情形。
综上,被反映人时某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在户口已迁出本村的情况下,一户一子已有一处宅基地,儿子尚不满18岁等四种违法情形下,仍通过行贿的手段从村委,土地所,土地局办出宅基证。为严肃党纪国法,特请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撤销被反映人的伊集建酒字第1009号土地使用证。
反映人:布宁涛
2013年3月15日
回复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3-03-18 08:44:53
网友你好,你反映问题经伊川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现答复如下:
布宁涛反映的鸣皋镇国税所干部实际是国税局退休职工名叫时**,老家住酒后乡酒后村,有子女四个。布宁涛反映时**一处宅基面积为0.6亩,1993年又另方一处宅基地,初步调查,与实际情况有出入,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将进一步深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