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洛阳网百姓呼声!

[登录][注册]   忘记密码?

百姓呼声,服务百姓,12345便民热线,走好全媒体时代群众路线

  • [投诉] 致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院长第三封公开信

    致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院长第三封公开信

    调解是用来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实现案结事了,达到以息诉为目的的和解。然而,时至今日,437号案件以法院院长为核心的调解,实际是一场被卖房人陈刚胡搅蛮缠拖延依法公判的继续。如此继续下去是对买房人最大的不公和伤害。

    在此次的调解期间,卖房人陈刚以栽赃、陷害、诬告、诽谤等欺诈言行玩弄小动作借题发挥,混淆事实、混淆是非,上蹿下跳胡作非为;其目的是为了达到掩盖其自己的错误,实现其以长期占用为目的的违法侵占。在法院院长面前念的是一肚子“歪经”、“孬经”。仍然是赖着以种种理由拒绝交房租,实现其违法长期居住。

    从卖房人卖房初期、中期、晚期看现在的结果已经是泾渭分明:1•今天的调解已经没有了现实意义,已经是再一次被卖房人陈刚加以利用,拖延依法公判进程;2•案件在长达一年半的审理期间,法院法官也是被其折腾的无可奈何;3•心慈手软的一味追求调解和谐已经不是一条唯一的出路,需要依法公判走诉讼程序才能够实现公平与公正;4•只有通过走诉讼程序才能够实现推动人人和谐、社会民生稳定的局面;5•卖房人陈刚其核心目的已实属是谋财害命,强行霸占买房人的财务。

    因此,买房人从起诉至今天,已有了更为明确的答案,已有了更为确切的事实,足以对卖房人的欺诈行为有了更明确证据证明。卖房人是一个十足的老赖,兼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人权益保障法》第九条规定: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然而,现实中卖房人陈刚(有子女),却依仗年龄倚老卖老,自欺欺人,甚至玩砸自己的脑袋等多种手段,制造障碍,钻法律空子,胡搅蛮缠,胡作非为的恶习持续至今。

    因此,买房人再次郑重声明:遭遇不诚实不诚信的人,遇上蛮不讲理、胡搅蛮缠,胡作非为的人。买房人是坚决不同意调解。坚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判。

    实践再次证明:买房人选择走诉讼程序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唯一正确途径。

    因此,买房人不怕卖房人孬、歪和赖,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是:违约、抵赖、编造虚假事实的证据。更会证明到其垭口无语言为止。故更需要走诉讼程序。

    卖房人以诉讼为名,做违法乱纪之事:

    1•在民事诉讼方面已构成诉讼欺诈。在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本是属于民事、行政法律制裁的对象,但是当欺诈人的主观心态有提供欺诈行为不公平地获取对方的经济利益,转而变成以非法占有对方财务为目的,如生活日用品,已付款的货物,定金等,数额较大时,民事欺诈行为就有民事无法行为转为刑事欺诈行为,这就构成了犯罪。此时,被欺诈人就应当采取刑事责任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法院的调解设计方案是一个不能满足卖房人欲望的调解,具体到今天已给买房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贰万肆仟六百元整(房屋租金),律师诉讼费六千元整。

    合计为:叁万零六百元整。

    因此,买房人是坚决不会答应其再做调解的。更何况其已无诚意,拖延做坏事。

    3•双方已是无共同基础沟通,更不可能能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恳请法院依法早日公判。避免进入其设置的重大经济损失的陷阱中而难以自拔。卖房人现在已经是即侵占房屋,又赖着坑害买房人,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买房人身边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等着用钱的孩子。不早日依法公判,与事理法理不公。与公平、公正事实难容,与正义相悖。会给社会及后代造成极坏的心理阴影。

    因此恳请法院依法早日公判,还买房人一个公道。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信访•投诉人:

    2013年3月7日

    游客 2013-03-08 评论2 浏览4390 编号 20130308151010634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回复

网友满意度调查:

登录后参与讨论:(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洛阳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尊敬的用户:

  1. 请文明留言,禁止恶意攻击;
  2.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3. 本网站保留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