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院长第二封公开信
437号案件审理已有一年六个多月了。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确认和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之间的调解是:当事人在没有附加外部条件的情况下,根据案件情况和利益衡量所进行的博弈选择。买房人深感实际是卖房人在运用公权设置拖延陷阱。原因:1•卖房人所追求的人性化结案实际是以违反做人做事的最基本原则而提出的,是以损害买房人的利益为前提的。2•我之所以确认这次调解也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法院院长亲自出面调解:一是权威性比较高,社会影响力相对比较大;二是场合比较严肃,具有威严与镇慑性,可以使卖房人的胡搅蛮缠自己就会有个收敛;三是可以使卖房人的恶意诉讼,不通情理、自欺欺人、为老不尊的恶习惯有所收敛;四是希望调解是一次公平与公正良好基础的决择。3•卖房人陈刚选择非要院长调解实际是在有意拖延依法公判的时间,没有共同语言共同基础的调解,如何调解成。
因此,恳请法院院长早做定论。早日做出公断、公判。早日还买房人一个公道,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早日给买房人一个结果!
因此,卖房人:1•给买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赔偿;2•办理交房与租房手续;3•法院依据法律法规的原则做调解;理应是在有共同语言共同基础上进行的;4•调解不成理应是其自食其果。
因此,判决与调解实际不应是拖延。买房人恳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公判,早日送达判决结果。卖房人以诉讼欺诈的行为方式恶意拖延案件的审理进程,阻碍依法公判,应依法予以追究。
信访•投诉人:岳建洛
2013年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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