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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致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院长一份公开信

    坚决要求法院依法规范审理判决437号案件早日依法公判


    一•《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真实性,已有(2011)涧民二初字第186号判决书认定,已有(2012)洛民终字第825号生效判决书认定。民事证据规则规定,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需要再举证。没有必要进行笔迹签定。

    二•卖房人陈刚要求撤销合同已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应驳回起诉。起诉书包括庭审中已承认是其签订的。只是认为不是其真实意思。买房人认为无必要签定,不同意签定。

    三•时至今日437号案卖房人陈刚无新的委托书,原本以前的房屋产权证是耿娥珠的(现在新西兰),至今未到法庭作出说明,也未有向法庭提交新的委托书,因此现在的卖房人陈刚是一个不合格的原告。理应驳回卖房人陈刚的起诉。

    四•卖房人陈刚的思考作为实属无理诡辩胡作非为,并以多种手段,制造障碍,钻法律空子,采取长期纠缠诉讼的方式拖延交房时间,甚至拒绝交房,以毁灭合同为目的。

    五•现在的437号案从审理至今天,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卖房人陈刚始终是以缠绕的方式进行着拖延。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进程,影响了案件的正常依法公判。买房人的经济损失在一天天的扩大,买房人的精神在一天天的受到更为严重的伤害。

    六•在笔迹签定方面:卖房人陈刚以坚持做笔迹签定为理由,确始终是以提交不合格申请签定书来拖延审理时间拖延案件的审理进程至今,希望法院法官、技术科依法规范审理,依法规范立案,依法早日做出定论。

    七•在民事调解方面:卖房人陈刚以合同附件中物品归其为条件来为其到期交房就拆配套设施的破坏活动创造条件做准备。买房人在买房时已付清卖房人的财物款,因此不接受调解,不同意调解。

    八•在民事判决方面:卖房人陈刚以无事实依据的言行胡作非为来干扰拖延依法公判至今,希望法院法官依法早日公判,依法早日送达判决书。

    综上所述,诚实守信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维护和谐社会稳定民生的基础。卖房人陈刚倚老卖老自欺欺人,甚至以玩砸自己的脑袋等多种手段来混淆事实,混淆是非,拖延着审判进程。甚至以违约、抵赖、编造虚假事实来毁灭合同。时至今日以不接法院法官电话来继续拖延437号案件审理时间的进程,阻碍依法公判。

    恳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早日公判,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的规范,维护世界和平——人人和谐,社会民生稳定。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院长


    信访•投诉人:岳建洛


    2013年1月5日






    游客 2013-01-05 评论5 浏览9139 编号 20130105102042275 [法制办]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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