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害怕房价上涨,父母2006年用我的钱在市区给未婚的弟弟买了一套房屋,因弟弟当时出国打工,就将房屋办在我的名下,现在,我要把房屋过户到即将结婚的弟弟名下时,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部门非要按照评估价征收契税,我认为这是违法的,请问:按照契税法律,交易价低于评估价时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按照实际交易价计税,市场经济下影响交易价格的情况是多样的,你们不承认“提供亲姐弟证明条件下的交易价格”,那么地税部门认为什么才叫正当理由???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2-12-21 17:49:37
网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8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依法计算应纳税款。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中的相关数据根据存量房交易市场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洛阳市范围内的存量房进行现场调查、测绘、拍照、交易实例采集,经比对验证,选择符合要求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按照房地产估价理论和估价方法计算标准存量房价格,建立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基础信息库。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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