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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权力“错位”现象败坏了党的形象和威信

    尊敬的记者们、网友们:

    近年来,一些轰动全国的腐败大案频频曝光,往往是因为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人民群众怨声载道的是权大于法!如河南嵩县一些领导干部居然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儿戏,胡作非为,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以下选取的一起渎职侵权的典型案例,恳请全国记者们关注,网友们点评。

    一、“国家依法保护治理开发“四荒”的成果和治理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办发〔1996〕23号文和国办发(1999)102号文件精神。于2000年6月28日,我们与嵩县何村乡吕岭村民委员会签订的1271.6亩荒山租赁合同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该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中我们实际投入了三十五万余元现金和大量的劳务,共栽种树木约为20万棵,经过艰苦的治理开发和管护,2005年已形成规模。根据“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国家政策,这片1271.6亩林木所有权人应属我们五个合伙人。

    二、渎职侵权

    2006年11月8日,嵩县人民政府在明知县民爆器材公司没有办理“林地审核同意书”和用地资格手续的情况下(至今仍未办理任何手续),遂以权力代替一切手续,并选址在我们的所属林地修建炸药库(到开工现场的负责人有县国土资源局:梁中保、何村乡党委书记:谢玉莲等),他们以高压手段强行砍掉成材林木520棵,还用两台推土机毁掉幼树21亩。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对被占用的林地及毁坏的树木给予合理补偿”。自2007年炸药库竣工至今,有关涉案的政府机关及建设单位均未对占用林地及毁掉的林木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三、盗伐林木2100棵,乡政府应承担全部责任

    2008年我们走上了艰难的上访、告状之路。何村乡政府副乡长王建芳就采取打击报复信访人,便四处煽动群众说:“赵岳平不是荒山承包人(有何村乡政府盖有公章的自认事实为证),”由于乡政府的造谣惑众及派出所撤除了我们的护林闸杆之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山中林木无法管护,遂造成山中的林木被盗伐2100余棵(现有山中的树兜为证),显然乡政府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属特大刑事案件。但法律面前实际上是三、六、九等,十分明显,在本案中一边是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为国家植树造林,一边是土地违法大面积毁林,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就是不廉洁从政,显属客观地支持了涉案单位的违法犯罪。

    综上,纵观全案,渎职侵权事实清楚,建炸药库非法占用林地、大面积毁林的证据确实充分。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有《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国办发〔1996〕23号文件和国办发〔1999〕102号文件。本案中涉案的行政执法机关即县国土资源局、何村乡政府属于国家机关,他们是以嵩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和权力采取高压手段强行侵占我们的林地,并毁掉幼树21亩,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这件事正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68条、第69条之规定,我“有权请求赔偿”,县人民政府“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其“赔偿费用由财政列支”。

    本案早已引起了省政府、省纪检委的高度重视。于2011年3月24日国家信访局已转送到省、市至嵩县人民政府处理。县委、县政府领导也认为炸药库毁林占地是铁证据在的事实,林木所有权人要求给予补偿是天经地义的。再说物资局独家经营爆炸物资是有支付能力的,但事情一直拖、卡到至今仍不依法按政策解决。由此可见这些人民政府的执政能力与干部队伍的素质……?恳请记者们关注,网友们点评!

    以上事实如有虚假,我们愿承担法律责任。

    投诉人:宋春霞,女,河南省嵩县何村乡箭洼村,手机号:15038577028。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asfjh 2012-08-04 评论6 浏览8000 编号 20120804195451660 [嵩县]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嵩县 2012-09-07 18:27:14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政法委,请您到政法委咨询办理。
                
                20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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