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恶性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在拖延近一年之久后近日在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宣判。肇事者在逃逸后切割车辆销毁证据、并被受害者亲属在排查过程中抓获被美化为“知错就改,主动自首的好孩子”,而拒不履行经济赔偿、阻挠案件侦破、串通家属包庇、协助共犯逃跑等恶劣情节却被选择性“眼花”。在被告方未做出任何赔偿,在法院未通知原告的“黑箱”操作下,肇事者被“从轻”、“从宽”处罚, 而民事部分迄今尚未判决!。
这一次他们花的不是双眼,而是一颗心,是对法律和道德底线的又一次无情拷问和羞辱!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基层的公检法系统是如何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上,成为他们贪权徇私的工具,如何把贪腐无能淋漓尽致地展示给芸芸众生---赋予他们权力的人民!
案件:2011年7月20日在新安县庙头道口西约500米路北发生一起车祸,肇事车辆逃逸,受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1. 受害人家属发动亲朋在当地通过6天的排查,抓获肇事司机和车辆,而被抓当时肇事司机正在切割车辆以销毁犯罪证据。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销毁证据、阻挠案件侦破却被认定为“自首”。
2. 受害人家属提供线索并经过多次要求,警方才将与肇事司机当时同在驾驶室内的共犯予以调查,而该犯早已在肇事司机及其家属包庇下潜逃,至今仍逍遥法外。
3. 受害人家属多次要求,警方才向检察院申请立案,而因警方调查不清(如此简单明了的案情,情何以堪!情何以堪!),又被检察院退回重新侦查,因此拖延半年之久。
4. 受害人家属多次要求警方对肇事司机家属包庇予以追究,但最终无果而终。
5. 被告家属在民事赔偿调解过程中,经通知和传唤后多次不到,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而这又被作为从轻判决的依据。
6. 本案刑事部分判决后,受害人家属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但检察院以“量刑适当,判决准确”为由予以否决。受害人家属多次向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却“泥牛入海杳无音讯”。而民事部分迄今尚未判决!
如此的判决结果如何能够告慰逝者的在天之灵!
如此的判决结果如何能够抚慰受害者家属的创伤!
如此的判决结果如何能够震慑犯罪,还社会以公平和正义!
如此的判决结果只能使人出离愤怒,使人以最大的勇气和愤怒去直面和抗争!
人在做,天在看!再次感谢您的关注!
受害人家属全体敬上
2012年6月18日 联系人:邓女士 15037906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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